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0月30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杨希/漫画)听说过“医者难自医”,见过“HR(人力资源)难自顾”吗?负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行政总监却漏签了自己的劳动合同,这事听起来像个段子,却是真实发生的案件。当这名人力行政总监被辞退后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时,法律的天平会倾向哪一边?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怪事
负责签劳动合同的总监,却把自己“漏了”?
2022年4月,李某入职厦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人力行政总监。贸易公司向李某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入职时间、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基本情况。李某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1月30日,公司以李某存在工作失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 4月 6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7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绩效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贸易公司辩称李某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由李某所在部门负责,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工作失误造成。李某在职期间,曾因工作失误,未与公司另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公司向该员工支付了二倍工资。
一审
支付工资及赔偿金,驳回二倍工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公司人力行政总监,是人事部门负责人,与普通员工不同,其所在部门工作职责之一即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员工包括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申请签订合同,但贸易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请求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对于李某其他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贸易公司向李某支付绩效工资及赔偿金,驳回李某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立法本意是惩罚拒签,而非保护失职
法官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普通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须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才可以免责。但人事部门负责人既是劳动者,也是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初步认定人事部门负责人存在失职行为,无权主张二倍工资,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申请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签。
法律对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是惩罚用人单位恶意拒签行为,而非保护人事部门管理者的消极履职或失职行为,其未履行签约职责时,不能将其自身失职转化为对用人单位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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